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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机关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1 生效日期: 1997-12-0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1997〕第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厅(局):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十分重视,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一直把“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在某些地区仍很猖獗。对于这种行为,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0号),坚决清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推动“打假”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现对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机关在“打假”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互通情况,互相支持,搞好“打假”工作的协作配合。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涉及行政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制假售假案件,需监察机关配合时,监察机关应予支持。监察机关发现的制假售假案件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制假售假案件中,如发现或偶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支持、纵容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制假售假,或干扰和阻挠“打假”工作的,可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关处理。一般制假售假案件责任人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由责任人的主管部门处理。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知假护假的,不依法履行追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职责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机关要对各地“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那些辖区内发生因假冒伪劣产品致人伤亡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对形成一种或几种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专业村、集散地而得不到治理的;对制假售假行为打击不力。给工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当地人民政府分管“打假”工作领导的纪律责任。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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