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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10 生效日期: 1989-1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9]京政管字第112号
市政管理委员会系统各局、总公司
  为推动市政管理系统科学技术进步和新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应用,鼓励、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首都市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特建立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基金和奖励制度。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鼓励市政管理系统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促进市政管理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提高市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政管理系统的职工在北京市政管理各方面,研究、应用、吸收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在生产管理上进行工艺、技术、运行管理的改革,在工程设计、施工方面努力提高水平而取得优秀成果者,均可按本办法奖励。
  受市政管理委员会或市政管理系统的各局、总公司委托进行工作并取得优秀科技成果的非市政管理系统职工,也可以按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优秀科技成果奖根据科学技术水平分为三等。
  一等奖:科学技术水平在国内首创或领先,有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对得奖项目除授予优秀科技成果奖证书、主要完成者个人奖励证书外,并发给下列数额奖金:
  一等奖 3500元
  二等奖 2000元
  三等奖 1000元奖励资金由城市维护费每年安排的市政管理科技费中列支。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是评奖前二年内完成并经局、总公司一级以上鉴定或已经验收投入正常运行、产生实际效益的。
  凡申请未批准得奖者,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 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定一次。奖励项目的数额当年确定。申请得奖的成果经局、总公司审查后上报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申请得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填报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 市政管理优秀科技成果奖的奖金必需全部分配给该得奖成果的参与人员。并根据对成果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明显高于其他非主要的参与人员。
  第九条 获得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又获得其他奖励的项目,其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第十条 获奖项目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要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由局、总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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