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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07 生效日期: 1989-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征兵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遵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17号令,对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的优待补助标准,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入伍前是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由原所在单位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入伍前是学生、待业青年或个体工商户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上述补助标准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对上述标准施行以前从城镇居民中入伍的义务兵的优待,自上述标准施行之日起,按上述补助标准执行。
  4、义务兵退伍后从安置部门正式接收的下一个月起停止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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