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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22 生效日期: 1989-06-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9)优字第8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对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随文下发。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具体分担办法是:优抚对象增加的经费,市和区县财政各分担一半,救济对象增加的经费,市财政分担百分之四十,区、县财政分担百分之六十。
  这次调整我市部分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标准,是在国家财政尚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民政对象的深切关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民政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他们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当前的困难,积极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对这次调整标准工作,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认真做好。
  并于今年八月底以前将具体实施情况连同调整统计表一并书面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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