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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试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附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查帐鉴证报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1-22 生效日期: 1995-11-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二[1995]39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试点企业,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强化税收行政执法监督和稽核审计手段,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查帐鉴证作用,强化和规范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的观念和法律责任,适应企业所得税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确保税收收入正确、足额、及时地纳入国库,经市局多次研究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选择在京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部分企业,试行自核自缴自行申报所得税和年度汇算清缴附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查帐鉴证报告及税务机关稽核审计的制度,现将有关试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1)由企业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和年度汇算清缴附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查帐鉴证报告;(2)由税务机关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稽核审计。

  二、试点企业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在京企业中选定(试点企业名单附后)。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试点期间,承担试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名单附后)。

  四、试点企业可选择确定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本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帐鉴证,并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要抄送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份。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试点企业进行查帐鉴证,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五、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试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法规、规章、税收措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的税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颁布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六、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的主要内容是:年度收入总额及其计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及其计算,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及其计算,已纳所得税额及其计算,应补(退)所得税额及其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各项内容填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合规性和各表之间、各表的各个项目、各个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

  七、参加查帐鉴证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可根据查帐鉴证的要求,依法查阅试点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和纳税资料。同时,对试点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方面的有关资料,应严格予以保密。
  在查帐鉴证工作中,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理,并及时通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试点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八、在查帐鉴证工作中,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指派的执业人员如发现试点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应当在出具的查帐鉴证报告中如实列报,由有关方面依法审查处理。
  执业人员在查帐鉴证中,如发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在查帐鉴证结束后,另行报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有关方面依法处理。

  九、查帐鉴证工作结束后,进行查帐鉴证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依照查帐鉴证的情况,写出查帐鉴证报告并给试点企业一式二份。查帐鉴证报告在查帐鉴证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后生效。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形成的查帐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查帐鉴证报告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报告”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帐鉴证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帐鉴证表”及“调整项目查帐鉴证说明”。

  十、试点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指派的执业人员,对本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查帐鉴证,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

  十一、试点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本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的报告,进行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通知,进行汇算清缴,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手续。试点企业对自己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负法律责任。

  十二、税务机关对试点企业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做好纳税服务和税收业务政策、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辅导、培训工作。

  十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各试点企业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要对试点企业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稽核审计。稽核审计结束后的八月底以前要向市局写出稽核审计报告。稽核审计的主要对象是企业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情况。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查帐鉴证报告同时要进行稽核。稽核审计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市局将另行通知。

  十四、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核审计中,如发现试点企业申报不实,应核实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本通知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1996年再视情况在全市扩大试点,推行此项工作。

  十六、本通知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试点中的问题,请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市国家税务局反映。

附: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通知;(略)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报告;(略)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帐鉴证表;(略)
4、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帐鉴证表;(略)
5、调整项目查帐鉴证说明。(略)
19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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