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筹办发字[1989]3号
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有关局、总公司统筹基金管理机构:
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填报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定期报表和印发〈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会计处理事项举例〉的通知》(即(86)市劳险字第407号文)中,虽对财贸系统填列企业个数指标做了解释,但由于有的综合填报单位未严格按规定执行,使得财贸系统企业个数的填列口径不尽一致。为统一填列口径,经研究决定,自报送1989年度统筹退休基金定期报表开始,财贸系统企业个数的填写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财贸系统的二级公司作为基层单位填表时,仍须填列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个数。
2.区、县及财贸系统的主管局、总公司等综合填报单位在填表时,一律以财贸系统的每个二级公司作为基层企业填列。
3.对财贸系统二级公司填列的所属独立核算企业个数,各综合填报单位要将汇总数字于1989年3月底前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今后这一数字发生较大变化时,综合填报单位要及时上报。
4.其它系统企业个数的填列口径不变。
望各单位认真按此通知规定执行,工作中的问题请随时向我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