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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关于200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 2001-08-28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培训工作的通知》(琼财会[2001]995号)精神,现将2001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2001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主要内容包括对我市培训工作的规划、管理、组织考试及证书发放等。 
  为做好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各区、保税区区属单位的会计人员由各区财政局、保税区财政局负责集中,市财政局安排师资培训。 
  (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培训由市财政局安排。 
  (三)会计人员较多、需单独办班培训的单位(公司、企业、行业)报市财政局安排。 
  (四)其他会计人员在海口职工学校、海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报名参加培训。 
  二、培训的对象、内容、课时 
  (一)培训对象:我市现职会计人员及持有会计证的人员。 
  (二)培训的内容、课时。 
  (1)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其他企业的会计人员,培训内容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培训时间为48课时。 
  (2)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培训内容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培训时间为36课时。 
  三、培训教材及收费标准 
  (一)培训教材统一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一书。 
  (二)按省财政厅的通知规定,培训费用按1.5元/课时的标准收取(不含资料费)。 
  四、其他 
  (一)200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自9月1日起至12月3日前完成。 
  (二)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参加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市财政局颁发(或登记)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作为会计人员会计证年检的有效证明。 
  (三)2000年未参加《会计法》培训的会计人员及持证人员必须在本年度内参加培训。否则,将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业务咨询电话:66257593、66226051 
 
 
海口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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