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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插挂不安全处罚牌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30 生效日期: 1988-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保发字[1988]120号


    第一条    为敦促单位负责人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强化企业和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预防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和从事基本建设施工工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罚牌的插挂和摘除由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及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第四条    处罚牌分“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和“生产不安全企业”、“施工不安全工地”4种。
  处罚牌由市劳动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单位,插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或“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处罚牌。
  1.因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2.因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3.因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技术操作知识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4.因劳动组织不合理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5.因没有或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6.因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插挂“生产不安全企业”或“施工不安全工地”处罚牌。
  1.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被令其立即停产整顿的;
  2.接到《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事故隐患逾期未消除或消除不彻底的。


    第七条    自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决定插挂处罚牌的次日起,属“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生产不安全企业”处罚牌的,由单位负责人将处罚牌插挂在单位大门口处;属“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施工不安全工地”处罚牌的,由工地负责人将处罚牌插挂在工地名称的相邻并排处。
  处罚牌在插挂期内必须保持端正、完整、字迹清晰和不得擅自移动。


    第八条    处罚牌的插挂期为:
  1.“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处罚牌,自插挂之日起至本年度结束止,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处罚牌,自插挂之日起至本工地工程竣工止。
  插挂6个月后,安全管理确有很大改进,安全生产已有保障,由单位负责人按隶属关系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决定插挂处罚牌的单位检查合格后可以摘除。
  2.“生产不安全企业”、“施工不安全工地”处罚牌,属于责令立即停工整顿的,插挂期为60天,属于事故隐患逾期未消除或消除不彻底的,插挂期为30天。在插挂期间,单位负责人应大力改进安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处罚牌插挂到期后,由单位负责人按隶属关系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决定插挂处罚牌的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摘除。


    第九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及其授权单位接到摘除处罚牌的书面申请报告后,必须在10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条    凡被插挂处罚牌的单位,其上级行政主要领导必须对该单位进行重点整顿。在此期间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按《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加重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处罚牌在插挂期间,每日收取监察费5元。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加收损失费1000元;如有擅自摘移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
  附:关于对《北京市插挂不安全处罚牌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北京市插挂不安全处罚牌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对《试行办法》中有关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和从事建筑安装、市政施工、房屋修缮和技措改造项目建筑安装的施工工地均适用本办法。
  二、《试行办法》的执行单位
  处罚牌的插挂和摘除,按《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中关于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监察的分工范围,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负责。除此以外,市劳动局授权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首钢公司、燕山石化公司北京矿务局8个单位在本系统内对所属建筑施工单位的工地行使插挂和摘除处罚牌的决定权。
  三、处罚牌的插挂和摘除
  1.由市劳动局负责决定的,必须经正、副处长签字批准后执行。由区、县劳动局负责决定的,必须经局长或主管局长签字批准后执行。由授权单位决定的,必须经安全部门正、副处长签字批准后执行。
  2.插挂处罚牌的决定签发后,由单位负责人到签发单位填写“登记表”(见表一、表二)。交付监察费后,将处罚牌领回,并在限定日期内按要求插挂定位。
  3.“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生产不安全企业”处罚牌应插挂在单位大门口处,其高度不得低于1.5米;“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施工不安全工地”处罚牌应插挂在工地名称牌的相邻并排处,两牌相距不得大于0.5米,高度不得低于1.5米。
  4.签发处罚牌的单位收到摘除处罚牌的书面申请并经检查批准后,由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罚牌交回签发单位。
  5.处罚牌的签发单位,应对处罚牌的插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签发处罚牌的具体做法
  1.受罚单位的核准:
  “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和“生产不安全企业”处罚牌以工、交、建、仓储企业名称为准。
  “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和“施工不安全工地”处罚牌如系施工单位直接承包的施工工地,以工地名称牌所标名称为准;属几个单位联合施工的工地,以施工总包单位为准;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以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为准。
  2.处罚牌的签发标准:
  “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和“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处罚牌的签发标准以《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严掌握。
  “生产不安全企业”和“施工不安全工地”处罚牌的签发标准,属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令其立即停工整顿的,应在下达停工整顿指令书的同时,宣布插挂处罚牌;属事故隐患未在指令书限期时间内进行整顿的,应在对原指令范围内的事故隐患,下达停工整顿指令书的同时,宣布插挂处罚牌。《试行办法》中所指的“事故隐患”主要是设备、设施以及管理方面等不安全状态。
  五、处罚牌的插挂期限
  1.“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和“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处罚牌,插挂期最少为6个月。插挂期间,再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可不再另插挂第二块牌,但对企业插挂期不得少于12个月,对工地插挂期必须到本工地工程竣工止。
  2.“生产不安全企业”和“施工不安全工地”处罚牌,插挂期以停工整顿验收合格复工之日算起60天和30天。
  六、处罚牌插挂期间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加重处罚
  凡在处罚牌插挂期间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对其经济处罚应按《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办法》的最高限额进行处罚。
  七、处罚牌的收费
  处罚牌的收费标准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插挂期一次收齐。对超出原插挂期天数的监察费,应在决定摘除处罚前3日内补交。如因工地竣工对实挂天数不足的监察费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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