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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机构设置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16 生效日期: 1988-03-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8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对工作机构的设置作如下决定: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设立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育科技委员会,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城建委员会,农村委员会,研究室,法制室,代表联络室,人事室和办公厅。

  二、各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如下:
  (1) 为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其他议案和工作报告做好准备工作,提出意见;起草需要由本委员会拟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议案;
  (2) 检查法律、行政法规、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3) 对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4) 对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和决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5) 组织代表对专门问题进行调查、视察和座谈,检查有关单位对代表提出的重要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6) 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对质询案和受质询机关的书面答复,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7)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代表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8) 办理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室和办公厅的主要工作如下:
  (1) 研究室负责研究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有关问题;起草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要点和向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积累、整理、管理有关图书资料;编辑、出版常务委员会工作通讯。
  (2) 法制室负责会同各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草拟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计划;对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协调和综合研究,提出意见;参加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联系常务委员会法制建设顾问,汇集、整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会同各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法律草案进行征集意见的工作。
  (3) 代表联络室负责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他们履行职责服务;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统一安排并会同各委员会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工作;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委托,协助办理在京的全国人大代表在本市的视察工作。
  (4) 人事室负责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人事任免的准备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补选全国人大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人事工作。
  (5) 办公厅会同各委、室为开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服务,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会务、值班、外事、接待工作;机要、保安、文书、档案工作;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后勤服务、机关保卫工作。

  四、 各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室和办公厅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
  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各室和办公厅主任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室和办公厅副主任由主任会议决定。

  五、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2至3人,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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