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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评估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18 生效日期: 1996-10-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6]307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为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加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评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2.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建设评估测算表
  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职业介绍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评估是对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评定,使全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建设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第三条 经市劳动局批准建立的下列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行业职工交流服务中心和劳动力调剂服务中心;
  (三)街道、乡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四)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第四条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机构建设情况。
  1.《许可证》悬挂正本,并且登记事项真实有效;
  2.有合法单位资格,(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或编制部门事业单位证书);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3人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懂得劳动人事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专职人员;
  5.有计算机设备及职业介绍软件和电话;
  6.有收费许可证或税务登记证。
  (二)制度建设情况。
  1.有机构章程;
  2.有严格的工作制度;
  3.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人员职责;
  5.有公开的工作程序;
  6.有统计报表制度;
  7.有收费标准。
  (三)开展服务工作情况。
  1.严格遵守职业介绍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开展日常职业介绍工作,不断完善服务功能;
  3.单位用人登记、劳动者求职登记和推荐介绍资料齐全;
  4.运用计算机存储、传递、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开展职业介绍;
  5.介绍成功率达到25%以上;
  6.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展“一条龙”服务;
  7.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8.坚持公开、公平、协商、竞争原则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四)信息工作情况。
  1.有信息工作制度健全;
  2.有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并建立专、兼职信息员队伍;
  3.有齐全的信息资料档案齐全;
  4.有两种以上的信息发布方式;
  5.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劳动力供求信息调查表。

  第五条 全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评估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市劳动局根据“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和全市职业介绍工作情况,每年于9月30日前提出当年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评估项目和标准,10月1日至12月31日市、区、县劳动局组织全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评估采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自查和市劳动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根据评估标准进行对照检查,并于11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区、县劳动局。
  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中央单位、市属局、总公司举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向市劳动局报送。
  街道职业介绍所、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向所在区、县劳动局报送。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评估自查结束后,市、区、县劳动局对自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市劳动局负责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中央单位、市属局、总公司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评估验收工作。
  区、县劳动局负责辖区内街道、乡镇和其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评估、验收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报市劳动局。

  第九条 市劳动局根据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评估情况,对全市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做出“示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达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未达标”的评定,并将评估情况进行通报。对基础建设较好、制度健全、服务功能完备、服务手段先进、服务质量较高的示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表扬;对未达到评估标准的限期整改;对不能在整改期限内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建设评估指标体系(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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