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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12 生效日期: 1988-01-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88]民退字15号
县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含退职人员,下同)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为进一步做好这■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民政部门接收退休人员(不包括军队离退休人员)■■将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费交给安置区、县卫生部门。卫生部门■■退休人员居住地就近指定医疗单位,并办理公费医疗证。退休■■凭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院就医。
  二、需转院治疗者,由合同医院办理转院手续。来往医院的交■■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自理。如有困难,可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助,此项补助在福利费内开支,补助办法仍按市政府批转市人■■《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福利费掌握使用问题的■■》(京政发(1980)76号)文件执行。
  三、未经合同医院批准,自请医生、自找医院、自购药品,所■■各项费用自理,不予报销。
  四、医疗费由各区、县卫生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不要包给退休■■员和民政部门,超支部分,在各区、县公费医疗经费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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