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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01 生效日期: 1996-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区民政局是本区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工商、房地、物价、卫生、环卫、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街、乡应大力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依照本办法,配合上述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一、对在殡仪活动中大搞封建迷信活动者,由民政部门查处。
  二、对利用殡仪活动妨碍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者,由公安部门查处。
  三、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销售丧葬用品,或者虽有工商营业执照,但超出营业范围经营其它丧葬用品者,由工商部门查处。
  四、对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乱建坟墓者,由房地管理部门查处。
  五、殡葬及丧葬用品经营网点不明码标价,坑害丧主者,由物价部门查处。
  六、医院太平间擅自从事存尸以外的经营活动,由民政、卫生部门共同查处。
  七、遗体运送途中抛撒纸钱者,由环卫部门查处。
  八、乱埋乱葬、污染水源及环境者,由环保部门查处。


    第五条    根据市民政局京民法字[1996]274号文件要求,在辖区内居住的居民(含外来暂住人员),除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和柯尔克孜族外,其他人员不论何原因死亡,一律实行火化。


    第六条    运送遗体必须使用本市殡仪馆专用车辆。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市民政局批准。


    第七条    本辖区内的居民应当本着节俭办丧事的原则,妥善处理亲属死后丧葬事宜,不得组织亲朋好友大操大办,坚决杜绝封建迷信活动或扰乱社会治安和阻碍交通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鼓励丧主将死者骨来海撒或撒入山林中,不得在辖区内任何地区乱埋乱葬乱建坟墓或立碑。


    第九条    本区内已经民政、工商批准的殡葬用品经营网点,只得销售寿衣和花圈。民政、工商、物价等执法部门依法对擅自超出经营范围的法人给予处罚。


    第十条    辖区内各级医院的太平间,原则上只承担遗体存放业务,未经民政、工商、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销售寿衣、花圈、骨灰盒及迷信用品。


    第十一条    辖区全体公民应自觉遵守《条例》规定的内容,对违反《条例》经教育不改者,执法部门给予依法处罚,并将处罚情况通报本人所在单位;对在殡仪活动中触犯刑律者,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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