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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信达电子有限公司等84户外商投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04 生效日期: 1995-09-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外[1995]3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北京信达电子有限公司等84户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现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工商文字[1995]184号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见附件),请各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立即对上述企业逐户进行结税结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和注销税务登记。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10年的但已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依法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在缴销发票时,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检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文字[1995]184号《关于吊销84户外商投资企业的函》。
199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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