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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5 生效日期: 1998-12-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拆字[1998]第1364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市大气污染的通告》的精神,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改善首都大气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按照本通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拆迁、环保等政策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拆迁工地有关环保问题。
  三、拆迁人、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地环保、促进首都大气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并根据通知规定具体实施规程,加强领导,落实环保管理主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
  四、房屋拆迁工地环保责任,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地局签订工地环保责任书。
  五、拆迁人委托其他单位拆除房屋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拆迁工地相关的环保措施。拆迁人对受托单位实施房屋拆除过程中引起的环保问题,承担责任。
  六、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除实施单位应当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渣土清运等环保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拆迁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并报房地局备案。
  七、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除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经房地局批准的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拆迁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拆迁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标牌,标明拆迁人、拆除施工单位、环保负责人、拆除时限等内容。
  (二)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围档,防止物料、渣土外逸,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上外逸或者遗撒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工地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长安街沿街拆迁工地的围挡使用金属板材,二环路以内拆迁工地的围档应当使用软质板材。
  (三)拆迁工地应当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当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四)拆迁工地渣土应当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加强监督,防止渣土堆形成生活垃圾。
  (五)渣土清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单装载,苫盖严格密,沿途不得遗撒。拆迁工地出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轮的设备,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
  八、房地局应当经常组织对拆迁工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区、县地局主管科室应当明确各拆迁工地的环保检查监督员。
  九、拆迁工地环保未达到要求的,房地局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未整改的,给予处罚或者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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