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1997]433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电信专业局、邮电局:
现将“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电话初装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1997]424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市各有关局、各区县物价局、各电信专业局、邮电局:
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降低我市电话初装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电话初装费标准
1.市区:每部电话由现行4500元下调为3600元。
2.远郊区县:对十个远郊区县电话初装费进行结构性调整,不分区县、甲乙种电话,电话初装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部电话2600元。
3.远郊区县以下乡镇:视各乡镇实际经济水平和市场情况,每部电话初装费控制在1500元至2000元内。
二、有关初装费优惠标准
1.批量安装电话初装费优惠幅度不变。优惠后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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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新装 │优惠│ 优惠后初装费标准(元/部)
│幅度├────┬───────────────
数量 (%) 市区 │ 远郊区县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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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部 │ 10 │ 3240 │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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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9部 │ 15 3060 │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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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部及以上 │ 20 │ 2880 │ 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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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乡结合部电话村初装费优惠幅度不变,优惠后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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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新装机 │ 优惠幅度 │ 调整后优惠标准
数量 │ (%) │ (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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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 │ 26 │ 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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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部及以上 32 │ 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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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未涉及到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