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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9 生效日期: 1995-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1995]282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我市继续贯彻执行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根据北京经济发展情况和199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以及退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45元。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0元;1945年9月30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80元。

  四、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五、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及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办理养老,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六、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已按京政发(1994)29号文件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离退休金的,不列入此次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七、缴费年限(包括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79)市劳险字第173号和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按月发给生活费的农转工人员,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调整生活费。

  八、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标准调整养老金。

  九、按本通知规定及按京劳险发字(1994)487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做为发放离休人员及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老工人,每年1一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十、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项下开支,未参加的按原渠道开支。

  十一、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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