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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9 生效日期: 1997-12-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二[1997]58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1136号)转发给你们,辖区内有上市公司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就上市公司披露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逐一进行审核,凡未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均应按《征管法》及其它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查。
1997年12月19日
附: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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