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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1997年度中央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2-08 生效日期: 1997-12-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7]2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79号)要求,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及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情况,现就做好我市1997年度中央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纳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十分强的工作。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务必给予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并通过组织、协调税收、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管理,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京国税[1997]193号),根据“规范意见”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切实加强税法宣传,认真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自行汇算清缴的纳税意识,使纳税人能够准确如实的申报纳税,真正把纳税主体和纳税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三、我市国税系统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大力加强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积极研究解决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把纳税申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全面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凡属税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均应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对违反所得税纳税申报规定,拒不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申报以及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的进行审核,如发现申报表中有计算差错,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及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新申报。

  四、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税务机关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健全,办税能力差的企业,要列入汇算清缴重点审查的范围;另外对税源大户,股份制企业和企业集团,“八五”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税企业,上年盈利、本年亏损反差大的企业,曾经有偷税行为、屡查屡犯的企业,连年亏损的企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30%的比例,确定自己的重点审查企业。在审查中,要认真审核企业的全年计税所得额,尤其要对税收调整项目进行逐项审查,要坚持依法办税,依率计征的原则,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政策。通过审查工作,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对自己所管辖企业的申报情况、纳税调整情况及完税情况进行归类、分析、筛选,确定今后进行重点检查的对象,并将此项工作在汇清缴总结报告中进行认真的总结及汇报。

  五、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中,要结合贯彻市局京国税[1997]19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应要求重点税源企业在按时申报纳税的情况下,还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决算报表;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对自己所管辖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情况、政策影响、行业受市场变化的影响,以及企业的完税情况十分清楚的了解,并能够对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变化及其影响因素做出全面、准确的分析。

  六、汇算清缴工作期间,有关区县局、直属分局要认真执行市局京国税[1997]194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汇算清缴附送查帐鉴证改革试点工作,要注意使改革试点工作既要有利于征管模式的转移,又要有利于加强所得税的管理;要密切注意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及时解决问题;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不断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水平。

  七、关于汇算清缴报表填报、工作总结等其他有关事项及工作要求,请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依据“规范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2月8日


附: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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