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征[1997]551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 [1997]440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94年版专用发票。现就销毁94年版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局在97年12月底前将所存的94年版专用发票清理核实并填写《销毁发票申请表》一式四份上报市局征管处,经征管处和市咨询事务所核对数量无误后,由各区县局自行监督销毁。
二、对各用票单位库存的94年版专用发票,各区县局也应在98年1月底前进行清理,核实领购与使用数量,对库存作废的专用发票由用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后,由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三、各区县局在清理销毁94年版专用发票时,应责成专人负责,必须做到账实相符,如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并上报市局。核对和销毁发票必须两人以上在场方准进行。数量少的专用发票可以剪角销毁,数量多的应集中送造纸厂监销。
四、销毁94年版专用发票工作应在98年1月底前结束。
五、销毁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销毁发票申请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