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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8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7 生效日期: 1998-12-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工[1998]1544号

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1998年度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1998年工交内贸企业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8)147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北京市工交等企业1998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宏观调控和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决算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认真做好199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保证决算编报质量,按时完成编报任务。

  二、1998年财务决算编报口径。
  1.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工业、交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医药商业、文教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1998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京财工(1998)1430号)要求,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汇总财务决算报表。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除按规定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行业会计报表外,还要另行编制股份制企业会计报表。对于国有企业改组或国有股占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5%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报送国有企业会计报表;未达到25%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报送集体企业会计报表。
  3.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含农机总公司)、公交总公司、物资局以及以资产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必须编报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以完整反映本行业或企业集团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各单位从1998年度起,不再填报企业财务状况变动表,改为填报现金流量表。

  三、市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总公司要按照市财政局、地税局、国资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8)300号)规定,与所投资企业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总公司本部并入汇总会计报表。
  (一)母公司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经营国家资本金数额,做为母公司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相应改为法人资本金--国有法人资本,并按照授权层次做为母公司的长期投资。
  (二)授权经营公司要根据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并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执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三)经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授权经营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列入补贴收入。
  (四)财政部门拨付的用于总公司本部开支的行政经费,在“补贴收入”中核算;用于转拨给总公司党校、中、专技校质检站的行政经费,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

  四、加强对企业职工分流和企业脱困的财务管理。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资金的来源,采取“三三制”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企业、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各负担三分之一。财政承担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解决,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解决。
  企业收到财政、劳动部门拨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负担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具体按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1998)741号)规定执行。
  (二)纺织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市有关部门关于棉纺压锭调整减员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我市今年压锭任务按时完成。纺织压锭补贴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负担。
  纺织压锭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安置分流下岗职工,不计入企业损益。其具体财务处理按市财政局《关于纺织压锭财政补贴资金财务处理等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8)472号)执行。

  五、做好国有小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处理工作。
  (一)国有小企业出售、转让产权处置所得净收益的处理
  1.授权投资机构所属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返还给授权投资机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2.未授权投资机构所属的有国家资本金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拨付给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企业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时,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借给企业有偿使用时,通过往来款进行核算。
  3.有国有法人资本无国家资本的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收益,原则上留给小企业的出资主体。净收益与长期投资帐面原值的差额,出资主体做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二)国有小企业改制后离退休及相关人员费用处理
  国有小企业产权出售或转让时,按市、区县政府规定的项目、标准计算核定离退休及相关人员养老、医疗、生活等费用,购买方或改制后企业应做为增加长期负债处理,并登记备查簿,待分期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或实际支付相关费用时,做冲减长期负债处理,不能重复列入管理费用。
  (三)国有小企业改制后有关所得税的处理
  1.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的国有小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从改制之日起在两年内享受全部或部分返还实际上交所得税政策。对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计算核定有关费用后为“零值”或者“负值”的国有小企业,在改制或产权出让后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可在一定时期内返还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其中:“零值”企业返还期为两年;“负值”企业可依据“负值”大小适当延长。
  2.财政部门返还的所得税,授权投资机构或出资主体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处理。改制后小企业做增加国有法人资本处理,并单独反映。

  六、加强对企业退税的财务监督管理。
  (一)根据市财政局、市经委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2686号)规定,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列入“九五”期间国家经贸委技改计划,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可在照章纳税后,申请退还8个百分点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退还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做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待技改项目进口设备执行完毕后,再按有关规定报批转为国家资本金。
  (二)根据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财政部驻京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京财工(1998)823号)规定,国有企业收到的退税款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计入资本公积。
  (三)根据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停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5号)规定,企业减免的“两金”按规定全部转作国家资本金。

  七、做好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审核及财务管理。
  (一)企业上交所得税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款、项、科目,认真填列税收缴款书。
  (二)对“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上交所得税,实行超过15%税负返还政策。申请返还当年上交所得税的“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应于次年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随申请附上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调整表及上交所得税税票复印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办理返还。
  (三)国有工业等企业改组的上市公司交纳所得税,超过15%所得税负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得税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先征后返给上市公司;上交15%所得税负部分,按股比返还中方母体企业。
  (四)财政部门“先征后返”所得税的财务处理。
  1.财政部门返还给“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及其它上市公司的所得税,并入企业税后利润统一进行分配。企业在编制年度决算时,应将财政部门返还的所得税做增加银行存款或专项应收款处理,同时冲减所得税科目。
  2.国有工业改组的上市公司,上交15%所得税负部分,按《关于上市公司上交15%所得税负部分按股比返还中方母体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8)1398号)规定进行处理。
  (1)国有工业企业整体改组上市的,按上市公司15%所得税负和中方母体企业股比计算的部分,由市财政局建立国家股配股专项资金。需增资扩股时,由上市公司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返还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2)国有企业将优良资产包装上市,母体企业丧失主要生产经营手段,难以解决职工基本生活的,市财政局根据中方母体企业资金需要情况,将按上述办法计算的资金全部或部分返还母体企业。企业收到返还资金时,在专项应付款中反映。支付职工基本生活等费用时,做冲减专项应付款和有关费用处理。年末专项应付款结余部分,做为配股资金来源,做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3)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开展二次创业的中方母体企业,技改资金不足时,由企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企业技改项目资金缺口情况将按上述办法计算的资金适当予以返还。企业收到返还资金时,做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3.享受“优化资本结构”所得税返还政策的企业,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所得税,做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八、加强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问题的财务管理。
  (一)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帐务处理,必须以资产产权变动(清产核资除外)为前提,否则,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即使资产已进行过评估,也不应做任何帐务处理。具体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京财会(1998)196号)执行。
  (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采取据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法,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京财税(1997)1467号和京财税(1998)577号)执行。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出售该项资产或进行企业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按其差额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按其差额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

  九、加强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年度公积金交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1998年公积金年度交存比例为8%,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规定比例的,不得再提高,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管理费用。
  3.住房公积金的核定:市本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要做好住房公积金的测算、列支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主管部门要将所属单位核定审批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集体企业报同级地税部门备案。

  十、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1998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财务处理问题的函》(京财工(1998)1545号)规定,正确核算新增效益工资。实发工资预计明显低于工资基数企业,鼓励企业按实发工资列支成本费用。预计效益下降,需下浮工资的企业,鼓励企业先冲减工资结余。从1998年起,工资下浮的企业,不再执行保底80%工资政策。

  十一、关于国有工交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市属工交企业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1998年度国有工交等企业会计报表委托事务所审计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8)1206号)规定,从1998年起,全部实行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会计报表。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与国有工交企业鉴定年度报表审计委托书后15日内,应将业务约定书报送市财政局、市注协确认生效。有关审计内容、要求以及审计费用支付标准仍按京财工(1997)1221号和京财工(1997)1700号执行。

  十二、各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和决算要求,认真写好1998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制说明和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

  十三、股份有限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原财政部、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27号)同时废止。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任意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费用、亏损等挂帐,也不得批准股份有限公司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十四、各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的国有企业年度汇总决算及数据软盘应于1999年2月10日前报出;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的年度汇总决算应于1999年2月28日前报出;各股份制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应于1999年3月31日前报出。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于1999年3月30日前报出。

  十五、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医药商业、文化等企业及县(区)以上集体工业企业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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