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计[1996]33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6)3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50号及国税函发(1996)330号关于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及调整后有关计会工作处理事项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就有关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计会工作处理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1996年工商税收计划指标不再调整,仍按原计划口径考核。为便于税收收入的统计、分析及按原计划指标口径考核,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对上报的计划报表按不同的口径分别统计:工商税收旬报、快报按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商税收总额上报;税收完成情况月报表按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商税收总额及调整前的原计划口径分别上报,并增加税收分析附表一张(见附表),统计分税种的涉外、集贸、个体三部分收入数,软盘另发,于1996年9月起执行。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按调整后的征管范围及报表填报口径,在9月份的会统报表中统一调整及填报。其中,对移交过来的各项欠税,在9月份的“资金平衡月报表”中的“应征”和“待征”项的期末余额数和“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的“应征税金”累计数及“欠缴税金期末余额”中进行调整,并附有关调整数字的说明;同时调整“欠税统计月报表”中的月末欠税余额数,其余各项报表不做调整。
三、鉴于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及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原京地税计(1995)605号“关于印发《199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中有关会统报表的表内及表间逻辑关系需重新确定,相应调整计算机报表程序,有关文件和软盘另行下发。
四、对移交后的税收,如发生已征税款需要退税和补税的,按国税函发(1996)330号文件中“已移交对方征管的税收,如发生已征税款需要退税和补税的,均由接收方办理退补事项,接收方办理退补事项需要有关原始凭证(原始资料)的,移交方应及时提供有关复印件”的精神办理。
五、为保证我市地税税收票证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一律不得与当地国税局进行税收票证(含印花税票)的交接。
六、涉外税收使用的税收票证均使用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有“地”字标志的“完税证”或通用“税收缴款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人)、土地增值税代收代缴单位(人)开给纳税人的完税凭证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务必于8月20日之前到市局计会处领取有关税收票证。
七、集贸税收使用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定额完税证》,面额为一元、五元两种(领取时间另行通知)。代收代缴单位(人)汇总税款时使用通用“税收缴款书”,按3.3款“一般营业税”科目入区(县)级库。
八、随增值税、消费税(集贸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除外)附征的“城市维护设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时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表》(由征管处负责印制、发放),同时申报。在填开缴款书时使用地方税务局的通用“税收缴款书”,市属单位使用市级缴款书,区(县)属单位使用区(县)级缴款书,“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同一张缴款书内分别反映,税收缴款书标题空白处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款”处填写“17”,“项”处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级次”处填写“市级”。“品目名称”处城市维护建设税填写随征的正税名称,次行内填写教育费附加。缴库时按合计数缴入市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预算科目内。税务机关在录票时要分税种、分级次统计。每月底国库结帐前,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按市级、区(县)级教育费附加实际入库数,分别从市库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办理调库和划转。随营业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原申报及缴库办法不变。
九、关于提取、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问题
涉外、集贸及个体税收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代缴税款提取、支付手续费,仍按京财税(1995)45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支付手续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土地增值税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支付手续费的问题,另行下文。
附:“涉外、集贸、个体税收入库情况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
涉外、集贸、个体税收入库情况表
编报单位:
1996年9月
单位:万元
涉外 集贸 个体 合计
项目 本期 同期 增减额 增减% 本期 同期 增减额 增减% 本期 同期 增减额 增减% 本期 同期 增减额 增减%
合 计
地方工商税收合计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
(1)集体企业
(2)私营企业
(3)其它企业
4.土地增值税
5.城建税
6.车船使用税
7.房产税
8.屠宰税
9.资源税
10.土地使用税
11.印花税
12.投资税
13.滞纳金、罚款收入
国有企业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教育费附加
城服费
计会科长:
审核: 制表: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