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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下发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03 生效日期: 1995-07-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商委、区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连锁商业发展的通知》(京政发(1995)25号)要求,市政府设立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现将《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推动商业企业流通体制的改革和流通产业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政府决定,加快我市以经营粮油、蔬菜、副食品、日用百货为主的便民连锁店和超级市场的发展,并建立连锁商业发展的基金,专项用于连锁商业的发展。为保证该项资金使用合理,取得较大的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安排原则:
  1.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列入规划,符合标准,经市发展连锁商业领导小组审批的便民连锁店和超级市场的建设。
  2.新开设的便民连锁店、超级市场及配送中心用于网点改造和设备购置所需资金,应本着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市、区财政支持的原则筹集。
  在企业自筹、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的基础上,对符合贷款条件,不足部分由银行按基准利率优先给予贷款。市、区财政按照每个超级市场200万元,每个便民连锁店20万元的贷款额度分别予以25%的贴息。从实际贷款月份计算,贴息3年。
  3.对列入规划、符合标准、经市审批的超级市场和便民连锁店,市、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的借款支持,3年后归还。

  二、基金的拨付:
  (一)贴息资金的拨付办法:
  1.各区商委将本区列入市规划,经市审批符合标准的超级市场和便民连锁店名单抄送给区财政局备案。建设单位在向银行取得贷款后,持银行贷款合同书及划款单,到所在区财政局填写《贴息申请书》一式三份(市、区财政,建设单位各一份),办理申请贴息手续。
  2.各区财政局可于年初持本区已列入市规划,经市审批符合标准的超级市场和便民连锁店名单、建设单位填写的贴息申请书、贷款合同及银行划款单到市财政局商管处办理市财政贴息部分的拨款手续,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应付的贴息额全部预付给区财政局。
  3.从实际贷款月份开始,一个季度后,建设单位可持《贴息申请书》、银行付息清单,到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以后可随付息的发生,每季与财政结算一次,也可待全部利息付清后一次结清)。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市、区财政应贴息额拨付给建设单位。
  4.年终各区财政局将本区实际付息额汇总后,并附建设单位的银行付息清单到市财政局清算。
  (二)借取资金拨付方法:
  1.每年年初,各区财政局可将本区已列入市规划,经市审批符合标准的超级市场和便民连锁店名单及应配套资金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商管处。
  市财政局商管处审核无误后,将应配套资金的50%拨付给区财政局。
  2.新发展的超级市场和便民连锁店,应到所在区财政签定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区财政的资金到位后,再由区财政汇总并附建设单位收到借款的收据复印件及区发展连锁商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验收合格证明,到市财政局商管处签定借款合同,办理应配套资金另外50%的借款手续。

  三、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1.市、区财政局对此项基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及时拨付到位,并设立专户,建立责任制,单独核算往来,不得挪作它用。市财政对拨付到区财政的基金实行指标管理,各区财政对拨付到建设单位的基金,实行项目管理,要定期检查其使用情况,并负责借款资金到期收回。
  2.基金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单位持转帐支票到区财政办理还款手续,或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期未还的企业,区财政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3.各区财政局应按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到市财政局商管处办理还款手续。对到期未还借款的区也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并停止基金的拨付。
  4.凡由市里支持解决的资金到期收回后列专户,由市商委、市财政局共同掌握,滚动使用。
  5.为随时掌握我市连锁商业的发展进度和基金的拨付及使用情况,各区财政局应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商管处报送本区连锁商业的发展进度和基金的拨付及使用情况书面材料一份。
  6.市、区财政、审计部门对该项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如不按批准项目使用或挪作它用,财政收回全部资金,并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以确保用好该项资金,加快我市便民连锁店和超级市场的建设。
  7.便民连锁店、超级市场建成后,各区发展连锁商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加盖区商委印章,市发展连锁商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抽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市属商业单位发展超市、便民店连锁经营的基金管理办法另定。

  五、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贴息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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