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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用化肥限价补贴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6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商[1996]1054号

市供销社:
  为了加强市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农用化肥限价补贴管理,我们制订了《关于农用化肥限价补贴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转发有关单位执行。
  如今后市政府决定改变化肥补贴办法,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将另行制订。
  为加强市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持农业生产资料的基本稳定,保证农业生产,减轻农民的负担,保护限价化肥经营单位的合理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 补贴原则:
  (一)为弥补我市农用化肥不足,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进口或外埠调入肥,并执行市政府限价政策的企业发生的政府性亏损按照“价差加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
  (二)委托组织的化肥如需要实行限价(零售价)和补贴时,由市计委会同市商委、市农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货源和市场价格情况,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限价和补贴采取一报一批的办法。

  二、 补贴范围:
  委托组织限价化肥的企业仅限于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其限价补贴包括价差补贴、费用补贴、合理利润。其他单位自行组织的化肥发生的限价亏损,财政不予补贴。

  三、 补贴办法及标准:
  限价补贴=价差补贴+费用补贴+合理利润
  (一)价差补贴是指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零售限价水平,物价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后下达的批发价(限价)与企业成本价之间的差额。成本价即指:购进商品的实际货价,其中:
  1.用人民币结算的,以实际购进价(发货票价)为货价;
  2.用外汇结算的,货价包括散装到岸价和到港之前的费用、关税、外贸部门代理费以及港口发生的费用。
  (二)费用补贴包括四部分:
  1.到京费用:指从港口或发货地到京(含市公司仓库及各区县库)所发生的铁路运费、汽车运费、上下站费、入库费等运杂费;
  2.利息:按货价与银行贷款实际利率计算,时间控制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由财政部门核定;
  3.合理损耗(含途耗和库耗):按货价的1%计算。
  4.保管费:月标准为12元/吨,按实际支付保管费的数量计算,时间为一个月。
  (三)合理利润:考虑到企业的经营利益,同时为增强企业承担稳定农资市场、保证农业资料的供应能力,核定企业限价供应的合理利润。
  其计算公式:合理利润=(货价+费用补贴)×1.5%

  四、 财政拨付方式及帐务处理:
  为了减少企业资金的占压,限价补贴采取组织进货时,先预拨一部分,待销售结束后再按实际销售数量进行清算的办法。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企业按规定计算应收限价补贴时,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列“补贴收入”,体现在损益中,收到财政拨补的上述款项时相应冲减“应收补贴款”。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补贴款。

  五、 领取限价补贴必须做到:
  1.限价商品经销单位必须加强限价商品批发核算,准确反应成本和费用情况,对自行扩大限价商品的范围和数量,脱离供应计划将限价商品销往非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和外埠,不得计入限价商品销量,领取限价补贴。
  2.企业领取补贴时,要提出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销售结束清算补贴时,要如实填报限价补贴申请表(附后),并附购进、销售等有关原始凭证,报财政部门审核。
  3.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限价商品和价格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督管理,以防止补贴外流。

  六、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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