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外[1996]293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外函[1996]03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15日 国税外函[1996]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局各分局:
近来不少地方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广告,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