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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规范北京市洗染业的价格行为,稳定行业市场价格总水平,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洗染业经营者,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不论经营规模大小,均应认真执行同行协商确定的有关洗染价格的各项规定。
三、洗染业同行议价工作,由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指导本区域内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共同协商确定,也可由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组织经营者通过民主协商确定。
四、实行同行议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民主协商、申报备案(报市和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遵守的原则。
2.同行议定的价格,要反映本地区洗染行业供求,竞争的变化状况,以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3.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使协商议定的价格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有利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洗染业的同行议价工作,一般应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必要时也可在本区、县范围内的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价格标准。
六、洗染业同行议价的主要依据:
1.经营者在完成整个服务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和税金的支出;
2.原材料及辅料的进价,加合理的进销差价;
3.加工制作过程中的工时费用;
4.合理的利润额。
七、染洗业同行议价,应根据洗染、织补衣物项目(包括皮革、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经营者的技术力量、设备状况、服务设施状况,淡旺季节等因素,采取制定最高收费价、项目参考价、浮动比例价等多种定价方式。
八、经营者依据自身的条件和行业共同议定的价格标准,确定各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将价目表公布于众,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应在交付消费者的取衣票据上注明。
九、经营者对过期不取的衣物或顾客要求的加快服务,可收取一定金额的保管费或加快费。上述两项收费标准,亦应列入同行议价的范围公布于众。
十、对尚未议定价格的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有关定价的依据,实行先议价后服务的办法。做到定价有依据,收费要合理。
十一、同行业共同确定的名店、名师的收费价格需高于同行议价标准的,亦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经协商后确定。
十二、经同行议定的价格,应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补充或调整。
十三、同行业议定的价格或补充、调整原议定的价格,均应申报市和区、县的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做为洗染的收费标准和解决有关价格争议的主要依据。
十四、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