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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9-04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十条增加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罚款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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