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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5-29 生效日期: 1997-05-29
发布部门: 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国茧协〔1997〕1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茧丝绸协调(领导)小组、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按业务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请抄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规范茧丝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家对桑蚕鲜茧实行统一收购经营管理 
 
  1.蚕茧收购和经营管理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负责。 
 
  2.合法的蚕茧收购站,必须持有有效的省级丝绸公司颁发的《蚕茧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对个人和非蚕茧产区以及不具备收烘蚕茧条件的单位,各省级丝绸公司不得颁发《蚕茧收购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有蚕茧收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个人及未经许可的单位从事蚕茧收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违法物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对违反者,取消收购蚕茧资格,没收《蚕茧收购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茧丝价格政策 
 
  1.桑蚕鲜茧和干茧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省级政府不得将定价权下放到市、县,已经下放的,应予纠正。由于将定价权下放到市县,经营单位因此而形成的违法所得,由各地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生丝出厂价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各企业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浮动范围。 
 
  2.各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缫丝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定价,对违反规定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3.对蚕茧、生丝交易中采取以次充好、短斤缺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保护社会资源 
 
  1.蚕茧收购应严格实行仪评,禁止手估目评收茧。在收购中如发现不采用仪评的茧站,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罚款。 
 
  2.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破坏社会资源,粗制滥造进行收烘蚕茧的茧站,由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收购业务。 
 
  3.干茧、生丝交易前应报请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茧丝质检机构依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进行交易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标准化法》进行处罚。 
 
  4.对在干茧、生丝交易中掺杂使假者,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对毗邻地区鲜茧收购和干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通管理 
 
  1.各地蚕茧收购单位不得跨地区收购鲜茧,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毗邻地区协调工作。凡跨地区收购的鲜茧由收购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扣,其收购的蚕茧,由原产地丝绸公安按国家和省(市、区)规定标准和价格予以收购。 
 
  2.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茧交易,必须在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进行,跨省运输必须持有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的成交证明以及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省级丝绸公司开具的准运证明。开证单位要坚持原则,提高效率,防止不正之风。 
 
  对无证、缺证运输干茧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货物予以查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工商、铁路、交通部门对承运的干茧要严格检查其手续是否齐全。对手续完备的蚕茧运输应予放行,不得扣留。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蚕茧流通秩序管理 
 
  各级政府要支持指导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各执法部门要加强自身业务和作风建设,严格公正执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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