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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1 生效日期: 1997-08-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工作,现将财政部《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财政局是市属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织实施机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点计划,确定组织实施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2.确认试点企业范围,提出试点企业名单;
  3.明确审计内容及要求;
  4.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审计资格,协调处理试点企业和事务所在审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5.对事务所审计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查。

  二、试点企业名单确认公布后,各试点企业、具备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协商办理委托、受托事宜。
  (一)对试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要求
  1.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查帐质量,除事务所审计质量不高,职业道德有问题以及有违反回避原则的以外,以前年度确定的试点企业原则上应继续委托原事务所进行审计。
  2.新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在市财政局确认公布的事务所范围内,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自行与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
  3.无论原试点企业,还是新试点企业,在与有关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15日内,应将业务约定书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
  4.事务所审计报告提出的需要企业调整的事项,试点企业应予调整。
  如有争议可向市财政局反映,重大或特殊事项,市财政局将在决算批复时予以明确。
  5.行业主管部门应引导、督促有关企业积极配合审计试点工作,并引导行业事务所坚持回避原则。对审计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了解、反映、并帮助协调解决。
  (二)对事务所的要求
  1.事务所审计资格一确认。根据财政部规定,承办大型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2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4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200万元以上,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执业行为。承办中型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15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2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20万元以上,从事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项目20个以上,并且在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业务工作上的失误。
  2.各事务所不能以降低收费标准、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客户。行业性的事务所必须实行同行业回避原则,即与委托单位同属或挂靠一个上级主管部门的事务所,不得受理委托单位的审计事项,否则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效。
  3.事务所在与试点企业签订业务约定书15日内,应将接受委托企业的名单、户数等基本情况以及符合审计资格的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工管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确认。
  4.事务所要安排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和时间,围绕审计内容,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独立进行审计,以确保审计质量,并于次年2月底以前出具审计报告。
  5.为了做好与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和批复的衔接工作,事务所要提早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预审,以保证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对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在下一个审计年度,市财政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予批评,并适当减少其接受委托的试点企业户数。
  6.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工作期间,接受委托的事务所不能与其它不具备审计资格的事务所联合进行审计。否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审计资格。
  7.事务所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财务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及时向财政局反映,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三、试点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支付审计费用。但考虑到目前国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较低,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可暂按照市财政局京财工(1994)197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审计费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计入管理费用。

  四、市财政局要对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独立审计准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通同作弊的,要取消事务所的审计资格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市财政局将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同时按照现行财政、财务政策,审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县属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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