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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集贸市场税务执法证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26 生效日期: 1996-06-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三[1996]26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燕山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集贸税收征收管理,规范集贸市场税收执法标志,市局决定统一换发集贸市场税收执法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换发的集贸市场税务执法证件为带像片、编号的全塑封胸卡,由市局统一制做,统一编号,各区、县国税局具体组织换发。
  二、这次证件换发范围是,在集贸市场内外担负集贸税收征收任务的税务干部及协税员,不包括已实行委托代征移交代征单位管理的代征人员。
  三、证件换发工作自1996年7月5日开始,从8月1日起全市集贸市场税务执法人员一律佩戴新式胸卡上岗。旧证件及原各区、县国税局自制的证件停止使用,由各单位统一收回,自行缴销。
  四、各区、县国税局接到此通知后,即对集贸市场税务执法人员造册登记,并于7月15日前将登记册及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一并报送市局三处。
附:集贸市场税务执法证件核发登记册(略)
19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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