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6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征收管理过程中监督执行。
1996年6月19日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