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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08 生效日期: 1995-05-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1995]123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处、教育处,驻京部队,有关职业技术院校:
  为了落实《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相关的管理办法、规程,使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使原工人考核机构的工作逐步纳入到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在一段时期内,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技师考评委员会将与新建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并存;当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的某个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能够覆盖全市时,各级工考委对该工种的鉴定权限将同时取消。

  二、1995年5月起,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凡符合建所(站)条件和1995年计划开设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的单位,可以向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提出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有关表格向职业技能开发处领取)。

  三、对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考核站的鉴定资格进行重新核定,具体要求是:
  1.各考核站按新申请建鉴定所(站)的条件申报。
  2.根据实际,需新申请《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和调整鉴定工种、级别范围的工考委,按《关于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89)379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
  3.不需要变更鉴定工种、级别范围的各级工考委,由局、总公司、区、县将《许可证》、考核标准等原始申报材料(注明领导小组人员变更情况,并在原《许可证》考核范围栏前,按劳动部《行业工种分类目录》的规定填写编码),和1994年考核工种、等级、发证情况列表汇总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经核定后,换发《许可证》并重新编号。
  4.市劳动局对长期不实施鉴定的工种和不按规定开展鉴定的机构,将进行调整。
  5.1995年6月1日起,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考核站,暂停考核工作。经过重新核定后,方可实施考核。核定工作到1995年9月底结束。

  四、考虑到今年在5月至7月实施对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凡经市技能鉴定中心确定承担本次鉴定任务的工考委和考核站要按计划完成对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鉴定任务。

  五、为与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同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根据1995年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计划进行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各单位可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及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培训计划做好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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