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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2-30 生效日期: 1980-12-30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建总局
发布文号:
  最近几年,各地厂矿企业抓紧职工住宅建设,成绩很大,职工住宅竣工面积年年都有较大增长。合理地分配好职工住房,十分重要。去年12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已就做好城镇住房分配工作发出了通知。为了认真做好厂矿企业的职工住房分配工作,河北天津、哈尔滨、保定、石家庄、邵阳等省、市由工会提出建议,报请省、市党委批准,下发了相应的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南京市等地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也联合发了有关规定。总的说来,住房的分配,由于领导重视,充分依靠群众,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发挥工会的作用,是搞得好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住房分配不走群众路线,不经群众民主评议,由少数领导人说了算,弊端很多。不少真正没有住房或住房非常拥挤的职工。分不到房子;有的单位领导人谋私利,多分房、分好房;有的开后门,徇私舞弊。所有这些,已经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损害了党的优良传统,不利于安定团结和国民经济调整的进行。 
  为了进一步认真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工作,我们参照各地的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原则意见: 
  一、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和调整,一定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别缓急,合理安排的原则,在厂矿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监督下进行。反对不依靠群众,由少数人包办或领导人批条子的做法。 
  二、厂矿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推选职工分房委员会,负责分房工作。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分房委员会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职工分房委员会要包括各方面的代表,工人应占半数以上。所有成员都应该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联系群众并为群众所信任者。 
  职工分房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检查。其成员如有徇私舞弊或不称职者,可根据群众的意见,随时撤换。 
  大型厂矿企业的车间、矿井,可经职工群众推选车间、矿井分房小组、协助分房委员会进行工作。 
  三、职工分房委员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原则,经过对职工家庭人口和居住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职工住房分配办法和方案,征求群众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公布于众,凡所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制定职工住房分配方案,要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力求做到统筹兼顾,公平合理。应尽先解决住房最急需、最困难户。住房困难相似,可考虑工龄长短、工作需要、鼓励先进等因素,适当照顾。男女职工享有同等的申请住房权利,改变分配住房以男职工为主的做法。 
  四、住房分配应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组织批准,张榜公布的办法,接受群众监督。 
  分房人口应按户口簿所列常住人口计算。为鼓励计划生育,凡领取独生子女证明,及晚婚的男女(28周岁以上者),分配住房可给予适当照顾。 
  夫妇双方在两个单位工作的,一方已有住房,另一方面不再分配住房。住房拥挤,可以申请调整。调整后原住房必须退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私自转让。 
  五、厂矿企业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住房分配的有关规定,尊重和支持职工分房委员会的工作,不滥加干予、不许愿、不开后门、不谋私利、不多分多占住房。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利用职权或以任何借口向厂矿企业索要住房。职工分房委员会有权拒绝一切不合理的要求,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七、厂矿企业党委要加强分房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教育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持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在职工中提倡顾全大局、发扬风格,表扬好人好事,对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干部、党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八、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当地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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