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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2 生效日期: 1996-06-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进[1996]24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90号《关于北京市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出口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工作,经总局批准推延,这对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工作是有力的,目前出口退税审批工作仍然十分繁重,区县局一定要克服各种困难,抓紧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特别是对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把审核工作做在前面;
  二、对出口企业报送的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单证,要严格按总局财税字[1995]92号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能办理退税;
  三、为了保证对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退税凭证,按时实现计算机审核退税,目前计算机审核退税准备工作仍然不能放松,要把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对前一段时间已经做的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已取得的成效要进行巩固,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尽快解决,为我市出口退税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全面准备。
附:我市1995年出口额在6000万美元以上29户出口企业名单(略)
1996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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