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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普通中小学收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7 生效日期: 1996-06-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民办公助”普通中小学收费问题的函》(京教财(1996)034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试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普通中小学的通知》(京政办函(1996)32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公办民助”、“民办公助”中小学收取学杂费。
  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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