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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6 生效日期: 1996-06-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特发[1996]135号

各有关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部发(1996)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我局已于1995年以京劳特发(1995)101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我市所有新建及在用的客运架空索道均需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申请换证的索道站,劳动监察部门将视情节令其进行整改或停止运营。

  二、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许可证》初审及复查换证工作。已获得《许可证》的索道站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劳动局提出换证申请。
  区、县劳动行政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索道站安全管理日常监督工作。

  三、索道站应于每年1月2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局报告上一年索道运行情况。

  四、索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应及时向各级劳动部门报告。

  五、索道驱动机、钢丝绳等关键部件经过大修或更换后,索道站应及时向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报告,经安全检验后报市劳动局备案,索道方可投入运营。
  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通讯地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63011658、63011133-3695
  联系人:张卫东

附件: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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