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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逾期支农周转金清欠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4 生效日期: 1997-07-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市级农口各局(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提高周转金回收率,现将《逾期支农周转金清欠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加大对逾期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清欠力度,并将清欠进度和清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们。
  
根据市财政局资金管理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清理逾期周转金借款力度的通知”精神,针对支农周转金沉淀资金大、逾期时间长的实际情况,现对逾期周转金提出以下清欠措施和奖惩办法:
  一、清欠措施
  1.各郊区(县)局、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于97年5月底以前认真与市财政局农财处核对逾期借款数额(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并制定清欠措施,按6:4的比例分两年制定出还款计划,即1997年、1998年,逐笔填制《支农周转金清欠计划表》上报农财处,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2.各郊区(县)局、市级农口各局、总公司于每季度终了后次月3日前将《支农周转金借款清理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农财处,及时反映清理情况及结果。
  3.请各单位加强领导,将清欠责任落实到人。

  二、奖惩措施
  1.对于按计划足额归还欠款的单位(特指1992年前沉欠借款),按照还款本金5‰的比例奖励周转金业务费,如提前一年完成年度还款计划,按所还欠款本金的10‰比例奖励周转金业务费。
  2.对于按计划归还欠款的单位,按实际归还本息数额,继续执行“还五借四”的政策的同时,还可申请新的借款项目。
  3.对于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沉欠借款,经认真负责地调查研究后,确实回收困难的项目,要逐项说明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农财处,待局里统一布置后再做处理,在未批准前要将此金额列入还款计划中。
  4.按《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对逾期部分应加收月息10‰的逾期占用费,对于按此次计划归还逾期沉欠借款的单位,可以酌情给予全部免除或减半合同到期后的逾期占用费;对于不按计划归还的,继续加收合同到期后的逾期占用费。
  5.对于不按还款计划执行的单位,除停办新借款外将从专项拨款中扣除财政支农周转金本金及全部占用费(含逾期占用费)。

  三、奖励资金渠道
  以上所提奖励办法,其资金从预算内“其它部门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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