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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06 生效日期: 1995-04-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个[1995]20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函发字[1995]098号《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按照京地税个(1995)36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密切配合,严格了扣缴手续,使应征税款及时足额的征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其它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有奖集资、有奖债券等各种有奖的活动中奖所得也要进行有效的监控,特别是对一些大型的有奖活动,要及时主动与举办单位联系,宣传税法规定,明确代扣代缴的有关事项,严格由主办单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各区、县局要按照市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清理“偶然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09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1995]06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义的问题请你们根据税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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