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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09 生效日期: 1995-03-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5]0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及检查工作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认定标准、条件执行。
   (二)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要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权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不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数据的;
   2.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擅自代开专用发票、倒卖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列抵进项税额的;
   3.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指一个纳税期)登记销项税额的;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指一个纳税期)登记入帐的;
   4.不能按正确申报纳税的;
   5.违反期初进项税额计提、抵扣规定,虚报挂帐税额、存货动用金额,不按规定方法、比例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
   (三)对一般纳税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区、县局、直属分局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所辖一般纳税人区别情况,确定重点行业、企业,有计划的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

  二、建立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根据本辖区的情况,选择不低于50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立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台帐,以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征收管理;
   (二)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参考指标: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本环节增值税负、销售利润、销售利润率、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例、进货金额、存货金额、期初进项税额的挂帐金额、存货动用金额及抵扣税额除期初进项税额的挂帐金额外,其他指标均应登记本期及累计数额)等等。对上述指标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逐步纳入计算机管理按月统计,按季汇总、分析。并将《重点税源监控统计表》(格式附后)和季度分析情况,于季后20日内上报市局。

  三、开展对1994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环节税负过低的重点检查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自今年3月份至6月底,要组织力量开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本环节增值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重点检查。城区以商业、物资供销等流通企业为主;近郊区以技工贸一体公司、物资批发等流通性公司、商业批发、零售企业为主;远郊区县应对增值税本环节税负过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于7月15日前将本次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局。

  四、严格控制和清理增值税欠税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加强征期税款入库的管理工作,确保当期应纳税款入库。对申请缓缴的纳税人,要严格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对超过缓缴期限仍不能缴纳税款的,一律加收滞纳金。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1994年度欠缴增值税的情况,逐户核实统计,填报《1994年欠缴增值税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于4月15日前上报市局一处。
   (三)对欠缴增值税的纳税人,要采取可行措施进行清理,组织欠缴税款入库。
   对欠缴增值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要依照国务院国办发[1994]89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研究落实在其开户银行建立“税款过渡帐户”,根据企业回款实际情况,确定税款比例,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附一:《1994年欠缴增值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二:《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统计表》(略)
1995年3月9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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