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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粤工商函〔1996〕416号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05 生效日期: 1997-03-0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7〕第60号
  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6〕4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各省、市、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支公司”、“分理处”、“营业所”、“经营部”等,无论使用什么名称,一律视为中保财保、中保寿保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分公司的规定登记注册。 
 
  上述意见适用银行和其他保险公司。 
 
  二、保险及银行、邮电、铁路等类企业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具体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另行规定。 
 
  三、按《公司》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期或终止经营的,应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超出经营期限又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分别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 条、第 六十六 条处罚。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二 条处罚。 
 
  四、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五、依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外国人持有《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可以在中国境内就业。持有上述证件的外国人可以被聘为国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国内企业投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投资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六、拍卖行具有公开、公正等中介机构的性质,在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前,暂不允许兼营商品贸易等其他业务。 
 
  七、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问题,在国务院作出明确规定前,继续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执行。 
 
  附件: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略)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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