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3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1999]23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市职业介绍机构向统筹规划、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协调健康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发挥其促进就业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功能,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结合目前我市职业介绍机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便于各区、县对辖区内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决定对我市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程序做相应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审批原则
  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的总体发展应遵循政府部门开办的公益性机构与产业化机构共同发展,综合性机构与专业化、专项机构互为补充,布局合理,结构科学的原则。
  目前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方向是,以发展特定求职群体为服务对象的专业职业介绍机构和从事某一项特定职业介绍业务的专项职业介绍机构为主,综合性的职业介绍机构严格控制。
  (一)综合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原则上不予批准。
  (二)对个体、私营企业申请开办的机构应严格控制。
  (三)鼓励开办以下列人员为服务对象的专业职业介绍机构:计算机类专业人员;餐饮类专业人员;科教类专业人员;文艺类专业人员;医疗卫生类专业人员;财经类专业人员;家庭服务员等各类专业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申请开办专业、专项职业介绍机构,原则上只审批一项服务业务。例如,申请开办“计算机类”人员的职业介绍机构,一般不得同时申请经营“计算机类”人员以外的职业介绍业务。

  二、机构审批程序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组织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在京单位等法人和组织,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首先向其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受理后十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初审同意的,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一式两份;
  2.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文书;
  3.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
  4.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
  6.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
  7.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备资金的出资、验资证明;
  8.工作人员配置方案;
  9.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书或上级人事组织部门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0.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要求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本辖区职业介绍机构的布局规划(包括地理布局和结构布局),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我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实施方案和各区(县)的机构布局规划,制定全市的机构布局规划。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本辖区和全市机构布局规划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就业状况,按照全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发展方向和审批原则,对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日常管理,促进我市职业介绍机构整体协调、健康的发展。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