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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北京城市铁路工程给予政策性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0 生效日期: 1999-12-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函[1999]190号

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朝阳区、昌平区政府,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市市政管委、市政府农林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环卫局、市公用局,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市地铁总公司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综合投资公司、首创集团、北京天鸿集团,北京电信管理局、北京供电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改善本市西北部地区的交通和市政设施条件,市政府决定建设北京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西直门一回龙观一东直门,以下简称城市铁路工程),并对城市铁路工程给予优惠政策,在本市权限范围内减免建设期内的部分税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铁路工程免交:耕地占用税、新菜田开发基金、劳保统筹基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费、临时供电贴费、渣土消纳费及清洁费、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合同预算审查费、招投标管理费、绿化苗木损失费、掘路及管线改移费、征地拆迁管理费、质量管理监督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以及各种占地费。

  二、城市铁路工程拆迁安置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费,并享受城市铁路工程的其它优惠政策。

  三、拆迁安置用房需经市计委确认后方可购买,并按先交后返的方式享受优惠政策;划拨土地建设拆迁安置用房以市计委立项批复为准;有关税费减免由市各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各有关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切实做好减免税费、降低工程投资的工作。市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模,监督工程投资的使用情况,以确保城市铁路工程按期竣工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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