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0]54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维护正常的财务核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发票改革方案的实施步骤,市局决定: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起取消现行的《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调拨材料专用发票》,到期全部停止使用,一律办理缴销手续。取消后,凡涉及应税的收入项目或经营活动中的往来项目一律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