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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2 生效日期: 2000-12-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2000]20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区、县国税局接到通知后,应对采集的价格信息进行审核和计算,并按要求认真填报有关调查表。

  二、丙类卷烟价格信息由负责卷烟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采集的主管区县国税局按照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关报表及资料,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市局审批后下达。新的计税价格执行时间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止(闰年顺延到2月29日)。在新的核价通知下达之前,暂按原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待新的核价通知下达后再进行调整。

  三、总局《办法》第十八条中所说“新牌号卷烟”,在1年试销期内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市局核定。“新牌号卷烟”自试销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总局《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关报表及资料,并在报送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经市局审批后,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四、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旧牌号新规格卷烟”,按总局《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关报表及资料,并在报送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五、负责卷烟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采集的主管区县国税局和被采集单位名单见附表。(如有调整另下文通知)

  六、总局文件规定的各种调查表,各负责采集信息的区、县国税局每季度报送一次,于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2000年度的价格信息于2001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2000年12月12日

附表:
 企业名称  采集内容  负责分局
北京卷烟厂  卷烟出厂价格  朝阳区国税局
北京创益佳商场  卷烟零售价格  朝阳区国税局
北京宏叶卷烟经销部  卷烟零售价格  朝阳区国税局
北京市昌平烟草有限公司  卷烟零售价格  昌平区国税局
北京亿客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卷烟零售价格  丰台区国税局
北京市丰台烟草有限公司  卷烟零售价格  丰台区国税局
北京市宣武烟草有限公司  卷烟零售价格  宣武区国税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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