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工)字[1999]第464号
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调整水利发电供水价格的报告》(京水管[1999]10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除十三陵蓄能发电用水外其它水利发电用水价格,具体为:专用发电用水每千瓦时由1.4分调整为2.8分,结合发电用水每千瓦时由0.56分调为1.2分,梯级发电用水每千瓦时由0.4分调整为0.8分,小水电用水由每千瓦时0.3分调为0.6分。
本通知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