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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柴油市场价格整顿柴油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30 生效日期: 1996-12-3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明电[19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由于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动,国内部分地区柴油价格暴涨,严重影响了成品油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为此,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稳定柴油市场价格整顿柴油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6]11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治理整顿。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各地迅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整顿柴油市场秩序的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深刻认识整顿柴油市场秩序,是确保柴油市场价格迅速恢复正常水平,保证油品平衡,保证经济活动顺利进行和人民生活安定的关键,同时也是确保即将开始的1997年农业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这一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国经贸运[1994]332号)、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市[1995]758号)等文件的精神。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整顿工作,严格规范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对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囤积居奇、加价转手倒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坚决取缔非法成品油经营单位。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尽快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在1997年年初开展一次成品油市场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成品油生产企业执行配置计划情况及经营企业成品油销售情况。切实加强对小土炼油、违规倒卖及掺假使假、销售伪劣油品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为保证1997年春耕备耕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广大农民和消费者的权益,各地还应针对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将贯彻落实本通知及成品油市场检查情况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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