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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9 生效日期: 1999-11-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1999年11月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1999)578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或此类的回扣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例:股民王某从某证券公司取得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8000元,王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额=8000×20%=1600(元)
  (2)王某应交纳1600元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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