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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布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4 生效日期: 1999-11-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特发[1999]14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和(1999)215号文件将修订后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予以公布。新规则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原劳动部颁布的《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和《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同时废止。现将两个文件转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以便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布《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 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1993年11月17日原劳动部颁布的《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对防止和减少由于水处理不当而导致锅炉发生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原规则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予以公布。新规则自2000年3月1日
起执行,原《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在该规则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略)
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 质技监局锅发(1999)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1989年12月7日原劳动部颁布的《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对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降低锅炉事故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原规则颁布至今已近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则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予以公布。新规则自2000年3月1日
起执行,原《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同时废止。
  在该规则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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