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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供能源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4 生效日期: 1999-1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工)字[1999]第414号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你单位《关于申请调整能源供应价格的函》(京机场函[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单位转供能源价格规定如下:
  一、转供水、电、天然气价格
  1、对民航系统内部单位可仍参照民航总局[1989]7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我市规定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25%的费用。其中对居民按我市规定价格收取,超出部分由单位负担。
  2、对民航系统外部的机关、部队、事业等非盈利性单位按我市规定价格执行。对其它企业单位可参照系统内部单位的价格执行。对所有系统外部单位的居民按我市规定价格收取,即现行价格为居民用电每千瓦时0.3618元,自来水吨1.3元,天然气每立方米1.4元。

  二、供暖价格对民航系统内部单位可按保本原则制定;对系统外部单位按我市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蒸汽价格每吨230元。

  四、制冷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制定。

  五、污水处理费不得重复收取,按我市统一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我局京价(工)字[1998]第34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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