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工)字[1999]第414号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你单位《关于申请调整能源供应价格的函》(京机场函[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单位转供能源价格规定如下:
一、转供水、电、天然气价格
1、对民航系统内部单位可仍参照民航总局[1989]7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我市规定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25%的费用。其中对居民按我市规定价格收取,超出部分由单位负担。
2、对民航系统外部的机关、部队、事业等非盈利性单位按我市规定价格执行。对其它企业单位可参照系统内部单位的价格执行。对所有系统外部单位的居民按我市规定价格收取,即现行价格为居民用电每千瓦时0.3618元,自来水吨1.3元,天然气每立方米1.4元。
二、供暖价格对民航系统内部单位可按保本原则制定;对系统外部单位按我市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蒸汽价格每吨230元。
四、制冷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制定。
五、污水处理费不得重复收取,按我市统一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我局京价(工)字[1998]第347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