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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家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在京各总行营业部,光大、华夏、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市农信联社,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务检查工作,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精神,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同时成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地方涉外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工作。为保证我市地税系统稽查工作的进行,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启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征税专用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使用的“征税专用章”从2000年11月1日起废止,并上缴市地税局计会处。
二、2000年11月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启用新“征税专用章”;新“征税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字体为正楷。环边位置刻制税务机构名称;专用章中央采用三位码,前两位使用分局的代码,这个代码所代表的是该分局所属征收机关的总代码,第三位是专用章枚数的代码。
三、新启用的“征税专用章”统一由市局刻制。
四、在检查填开“税收缴款书”时,填票人员要按“税收缴款书”各要素栏目认真填写。必须按要求填写“征收机关”名称,必须将“预算级次”、所在区县的“收款国库”的国库支库名称、“预算收入科目”及票据清算行行号填写清楚;不得遗漏、省略、编造栏目项,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晰,计算税额要准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
五、“征税专用章”编码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 23Χ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24Χ
六、各支库在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填开的“税收缴款书”时,要按“税收缴款书”填写的“预算收入级次”、“预算收入科目”、“收款国库”、“收款税务机关名称”等各项目齐全审核无误后,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