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核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版面金额和发售数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1 生效日期: 2000-10-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2000]17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控制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版面金额,同时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发售数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新办企业和被列入市局京国税[1999]136号文件规定的监控范围的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核定其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对其发售100份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新办企业因经营业务确需开具十万元以上千元以下的专用发票,须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时每次发售其200份以下的电脑版专用发票。

  二、对用票量大,财务核算健全且纳税正常的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以核定其开具十万元版以上千万版以下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可以对其发售使用一个月以内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数量。
  对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其所在地国税机关核实后报市局审批。

  三、对其他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核定其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可以发售其300份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

  四、各区县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对本局管辖的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重新核定开具专用发票的版面金额和发售数量,重新核定工作须在10月底前结束。

  五、本通知执行中有有关问题要及时与市局联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